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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借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虽然民间借贷门槛低、放款快,但即便是熟人、亲戚居中担保,也会有一定的风险,是容易产生纠纷的一种行为。这不,家住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区的齐阴平女士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糟心事儿。

齐阴平愿意为本文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齐阴平与王风春系原妯娌关系,2021年6月21日,因姜秀莲急需资金周转多次找王风春筹款,王风春便找到齐阴平借钱,因为王风春居中担保,姜秀莲亲笔写的借据上面白纸黑字约定“如借款人不还,都由王风春全部还清此次借款”,于是齐阴平于2021年6月22日凑齐5万元交付王风春(现金交付和微信转账),王风春将《借据》交给齐阴平并于当日将5万元转账给姜秀莲。

借款时间到期后,姜秀莲却没有按时还款,齐阴平于2022年9月2日起诉到海拉尔区法院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本以为借条在手、事实清楚,这场借款诉讼并不难打,但海拉尔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让齐阴平大跌眼镜。法院以齐阴平未接触认识姜秀莲就出借5万元不符合常理、姜秀莲借款当日将钱转给名为陈伟的银行账户(法院认为该账户系洲际酒店集团项目认购收款账户)等原因,就武断认为该笔款项属于王风春向洲际酒店的投资款,判决齐阴平与姜秀莲之间借款合同不成立,驳回了齐阴平的诉讼请求。

齐阴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判决认定,齐阴平与姜秀莲没有见过面就出借款,违背生活常理,该认定偏激。姜秀莲是海三中退休教师,5万元借款具有偿还能力,齐阴平知道上述情况;另有王风春说情担保,促成借款成立,有什么违背生活常理之处?

第二,王风春庭审中承认在齐阴平手里拿到借款5万元交给了借款人姜秀莲的事实,2021年6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能够证明借款人姜秀莲收到5万元借款,一审法院如何认定借款人姜秀莲未收到借款?一审法院否定担保人王风春转账给姜秀莲的5万元非齐阴平出借款,是因为姜秀莲同日将49932元汇给了陈伟。齐阴平搞不明白,这是什么逻辑?姜秀莲将款转给谁,与齐阴平出借款有何关系?而陈伟是何人?怎么能以此否定姜秀莲收到齐阴平出借款5万元的事实?钱本身是非特定物,王风春打给姜秀莲5万元,是通过建设银行转入,是铁证,再者王风春是借款的担保人,姜秀莲把钱转给谁,那是姜秀莲的事,与齐阴平和姜秀莲的借贷成立没有任何关系!姜秀莲同日将49932元汇给了陈伟,数额也不相同,又怎么能认定为王风春的投资款而非齐阴平的5万元出借款?如果是王风春要投资,那为什么要用姜秀莲的名字来汇款?这才是真正的违背常理,一审承办法官(侯正峰)明显是枉法裁判!

第三,证人证言不能证实王风春投资“洲际酒店”。当庭王风春指出证人李晓红根本不在场,是假证;何况该证人什么都不知道,数额不知道,打给谁不知道,又称当时细节记不清了,这样的证人证言法官为什么要采信?姜秀莲承认《借据》是自己亲笔书写,收到5万元王风春代齐阴平银行打款是铁证,一个李晓红的假证就将这个书证给推翻了,证据规则是书证的证明力大于人证的证明力;如果像证人所说是王风春欺骗姜秀莲书写《借据》,那该案涉嫌诈骗,应该将案件移转公安侦查成立刑事案件,一审法院为什么不移转公安,而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严重损害原告齐阴平合法权益?

第四,王风春是担保人,在《借据》上亲笔书写担保范围是“如借款人不还,都由王风春全部还清此次借款”,怎么最后判决认定担保人身份也没有了?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的信赖,同时姜秀莲是海拉尔三中退休教师有还款能力,因此出借给借款人姜秀莲。《借据》中白纸黑字写着担保人“王风春”、借款人“姜秀莲”,这些铁证为何统统被一审法官否定?

目前,齐阴平已经上诉至呼伦贝尔中院,希望中院能够查明真相,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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