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特别重要的事实来自于什么)




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特别重要的事实来自于什么

近日,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对年会获奖论文进行了表彰。其中,我院董飘洒同志撰写的论文《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保护中的应用——以冯某诉沈某名誉权纠纷为例》荣获三等奖,朱嘉诚、李丽同志撰写的《侵权视角下账册灭失致无法清算责任的司法认定——以责任主体和因果关系判断为中心》荣获优秀奖。

– 摘 要 –

从立法和司法角度看,动态系统论在人格权保护中均可适用。首先,动态系统论作为一种法解释方法,在人格权规范上具有适用基础,这不仅源于人格权三重属性、不同类别权利位阶差异以及人格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分离,也在于动态系统论两大构成——基础评价或原则性示例与要素,共同搭建可反驳的评价框架,发挥确定性功能、限定性与协动性功能。其次,论证动态系统论在名誉权领域可具有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名誉权作为典型有名框架权,《民法典》为其奠定适用该理论的规范基础。以案为例具体演练,借助法规范与案例指导制度,识别基础评价与原则性示例,遵循要素及其权重,论证要素充足度,完成评价框架内的要素限定与协动,评价侵犯名誉权责任成立的法律效果;最后,正视动态系统论的合理适用范围。因人格权请求权规范道德权利法定化要求,以及法规范“拒绝”动态系统论的态度,该理论可限于框架性人格权侵权请求权的责任成立,合理发挥正当化论证功能。

关键词:动态系统论;人格权;框架性人格权;名誉权;民法典

– 摘 要 –

《民法典》第70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对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规定并不一致,尤其是在相关主体未妥善保管公司财务账册致使清算不能的情况下,《破产法》《会计法》对相关主体的规定均不一致,给司法实践中认定清算责任带来了困难。由于清算主体无法预先判断,属于事后判断的范畴,本文通过对已有判例的分析,指出应当在个案衡平中通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确定财物账册的管理主体并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进而认定是否需要承担清算责任以及承担清算责任的主体。考虑到债权人与投资人利益的平衡,在司法认定中需要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平衡利益。期待公司法的修改对清算责任进行进一步系统性规定,进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司法责任判断的困难。

关键词:清算义务、账册灭失、清算义务人、因果关系

常熟市人民法院

编辑 | 叶奕凡

审核 |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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